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主要法律文件
一、《动产质押监管协议》(节选)
动产质押监管协议
(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业务)
质权人:
主要营业地址:
联系人: 电话:
出质人:
主要营业地址:
联系人: 电话:
监管人:
主要营业地址:
联系人: 电话:
鉴于:
(1)出质人同意将其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间内与出质人所签署的任一《动产质押合同》或《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》(以下均简称为“《质押合同》”)项下提及的、出质人合法拥有的质押财产交由质权人占有,并以该质押财产作为出质人全面、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还款义务之担保。
(2)监管人同意依据本协议,接受质权人的委托,对任一《质押合同》项下的质押财产代质权人占有,并履行监管职责。
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,出质人、质权人、监管人三方特订立本协议,以资共同恪守:
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期间
1.1本协议项下监管人的监管范围为《质押合同》项下的全部质押财产,前述质押财产以《质押财产清单》(详见附件二)及经质权人书面认可的《质押财产库存表》(格式见附件九)记载为准。
二、《质押财产清单》
质押财产清单
编号:【 】
出质人:
质权人:
出质人将下表所列货物质押给质权人,并对质押财产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该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指定的监管人监管,存入三方约定的仓库/场地。出质人确认,与下列质押财产仓储有关之一切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。
监管人一经签署本清单,即表示其确认已收到下述货物,知晓下述货物已被出质人质押给质权人,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代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:监管人承诺在签署本《质押财产清单》时,监管人未代表出质人、质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占有、保管下列质押财产。监管人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的《动产质押监管协议》的规定代理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履行占有、保管、监管责任,并确认本“质押财产清单”为质押财产的入库保管凭证。
本清单作为编号 的《动产质押监管协议》的附件,并作为编号 的《动产质押合同》/《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》的附件。本《质押财产清单》一式三份,出质人、质权人、监管人三方各执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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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押财产类型:动产
质押财产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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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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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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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量(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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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价(元/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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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及状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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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权权属证明名称/编号/签发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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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证明名称/编号/签发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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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储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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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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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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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质人(预留印章)
授权经办人(签字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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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权人(预留印章)
授权经办人(签字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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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人(预留印章)
授权经办人(签字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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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《仓库租赁协议》(节选)
仓储租赁协议
(适于输出监管)
甲方(出质人):
乙方(监管人):
乙方租赁甲方合法所有或合法使用的仓库,为甲方的融资业务提供监管服务。双方依照平等、自愿的原则,经协商达成以下仓库(仓储区)租赁及监管操作协议。
本协议所指监管物,指根据该笔货物所属的特定的监管协议(以下简称“动产监管协议”),甲方质押或抵押的,经由乙方进行监管的货物。
第一条 监管场地租赁
1、监管地点:甲方将其具有合法处分权的位于 的货场/仓库、运输通道、出入口,租赁给乙方,作为开展监管业务的专用场地(见附件《监管区平面图》)。进入监管区的货物全部视为监管货物。如双方未制作《监管区平面图》,则监管区域为以上仓库地址内的全部存货区域。
2、租赁期限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
3、本协议签署后,乙方有权在监管仓库内悬挂或张贴监管标识,表明乙方对监管仓库所享有的权利。
第二条 甲方权责
1、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租赁区域的相关产权证明,如甲方出租的土地为甲方自有,甲方必须提供土地证和厂区图;如甲方出租的土地为租赁他人土地,甲方必须提供原租赁合同、允许转租声明和厂区图,保证该租赁区域及相关场地甲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;并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,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。若由于存放监管物的场地(或仓库)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乙方监管的货物落空或不利影响的,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2、甲方应严格按照《动产质押监管协议》内容,积极配合乙方的监管工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履行监管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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